“恶狗伤人”真那么难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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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伤人”真那么难管吗?

admin
2026-04-23 / 0 评论 / 0 阅读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今年初,哈尔滨依兰县,一女子在路边遛弯时,被突然出现的大型犬只咬伤,撕咬过程持续数分钟;

今年1月底,原告石某、杨某带宠物狗在神州半岛某小区散步,遇同小区业主雷某遛狗不牵狗绳,雷某的大型狗与石某的宠物狗发生撕咬,石某、杨某二人上前护狗被雷某的狗抓伤、咬伤,且石某的皮衣被咬坏;

“恶狗伤人”真那么难管吗?

今年10月,72岁的洪婆婆在福鼎市点头镇过笕村采茶时被多只猎犬咬伤;

11月17日,四条没拴狗绳的大型犬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公园围攻一对母女,母亲全身有10余处伤口,伤口最深处已见骨头。女儿因被母亲护在身下,受伤较轻,但是全身也有多处伤口;

12月21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发生一起恶犬伤人事件。4岁男童张逸川在村口附近玩耍时,被两只恶犬袭击,等家中家属赶到事发现场时孩子受伤严重,已经陷入昏迷状态;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至今听来依然令人生畏。大型犬只管理,这个城市治理中长期存在的“短板”,已成为摆在各地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民生痛点,绝不可再等闲视之。

犬拴绳了吗?犬主人去哪儿了?相关部门是否有负起管理的职责?相关律法本身是否需要完善,管理犬只是否有法可依?

今年2月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恶狗伤人”真那么难管吗?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延伸

《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作出明确规定。作为动物饲养人,犬主人对自己饲养的犬只负有管理、注意、约束义务,对犬只自身危险性所致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除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受伤系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此可以免除或减轻犬主人赔偿责任外,犬主人对其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犬主人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即使被侵权人故意招惹犬只,也只能减轻犬主人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动物饲养的责任分配,强调了动物饲养人的民事责任主体地位,有效发挥了行为指引与秩序引导的积极作用。对普通百姓来说,如果想要饲养动物,饲养前就应关注本地动物饲养与禁养的管理规范,建立责任意识,文明饲养动物。特别要注意,相关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犬主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狗咬人是可以“入刑”的,因“狗咬人” 导致狗主人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均有案例。比如呼和浩特四岁男童被撕咬致死案件,犬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其中,是否拴绳是法院认定能否入罪的重要依据。而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治罪,鉴定结果需达到重伤的标准。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治罪,应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则是3年以下。

部分地方在养犬规则失守的同时,受害者往往在维权过程中面临重重障碍。除了责任主体认定复杂、伤情鉴定周期长、心理伤害难以量化等法律适用问题,执法责任模糊和监管漏洞导致责任人对法律规定不敬畏,而且违规成本低,这是维权难的核心原因。

针对维权难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犬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需进一步完善,确保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落实。对于违法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严肃处理,通过相关案例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近年来,不少地方也设置如“遛狗不系绳”可以罚款、没收其犬、要求5年内不得再养等规定,比如杭州最高可罚1000元,武汉会视情况,将养宠业主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因此,大家一定要依法文明饲养,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周围的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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