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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幼童被撕咬拖行,狗主人赔1.5万元!
9月25日,#幼童被狗撕咬拖行狗主人找到了#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事情是这样的,近日,贵州凯里一名幼童被突然冲出的大狗撕咬拖拽。被咬幼童的家长23日称,已找到狗主人,对方去医院看了自己的小孩,付了1.5万元医药费,但自己已经垫付了1.2-1.3万元,1.5万元并不足够支付孩子后续治疗和恢复费用,并表示孩子会在半夜惊醒,身上有七八个伤口。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在调解中。“恶犬伤人”为何屡见不鲜?狗主人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狗咬人”该怎么管?对此,派派君整理过往报道和公开资料一一解答。恶性狗咬人事件时有发生,为何屡禁不止?2021年,湖北武汉一女子疑似用轻生的方式,抗议遛狗不牵绳,引起公众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关注。近几年,越来越多人被烈性犬咬伤,频频引发人们对类似事件的重视。2023年2月,河北邢台5只大狗袭击了一对六旬老夫妇,女性被狗直接咬伤致死,男性也被咬成了重伤。10月,四川崇州一小区大型犬咬伤女童,事发时的视频画面显示,一只未拴绳的黑狗反复扑咬女童。12月,江西吉安一网友发视频称儿子被狗咬伤,脸部缝了90多针。2024年3月,生活在吉林长春的62岁郭先生在徒步过程中被多条大狗追咬,导致全身被缝合300多针。6月,家住上海闵行区的刘女士在小区里散步时,不慎被一条未牵绳的狗咬伤。8月,四川巴中3人被狗咬伤。《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显示,我国宠物犬数量达5175万只。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大约4000万人被猫狗咬伤。动物致伤除了造成组织损伤外,还可能引起细菌、病毒感染,以及中毒、过敏性休克等严重后果。如果治疗不规范,还可能引起狂犬病、破伤风。狗患缘何频发?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原兴派出所西街社区警务站网格警务助理李元利说,犬伤人部分原因是未牵绳,另一部分原因来自流浪犬。一些养犬人的随意遗弃直接造成流浪狗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犬主人责任意识淡薄,即使有爱心人士收养,一旦管理不善就导致伤人。若未办狗证,也会因找不到主人而产生纠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钱叶芳表示,涉及养犬管理的地方立法中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制度,也带来难以执行的问题,比如部分地区办证费用较高,或者办证程序繁杂、缺乏基本的服务。例如,根据现行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服务费在重点区域为1000元,续费一年为500元;一般管理区内,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较高的费用打消了部分养犬人的办证积极性,大多收费的地方也缺少植入芯片、提供走失寻找平台等基本服务,导致部分养犬人感觉不对等而选择不办证。饲养犬只伤人或致人死亡,饲养人需承担什么责任?派派君发现,诸如上述狗咬人的事件中,绝大部分家属的主要诉求是“道歉和积极赔偿”。如2023年7月,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七旬老人在小区遛狗时没有拴绳,导致路过的8岁男孩被宠物狗咬伤,男孩及家人起诉狗主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多元。据了解,老人的狗在事发时没有办理狗证。派派君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狗咬人”为关键词检索,一共可以检索到938篇裁判文书。在这些裁判文书中,民事案由占736份,大多涉及侵权责任纠纷、人格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涉及刑事案由为85份,大多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也就是说,除少数恶性事件外,最后的处理结果大多为狗主人赔礼道歉、赔付医疗费。饲养的犬只伤人,饲养人要担何责?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咬人的狗没有拴绳,狗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至于犬只主人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李立红律师表示,需要从伤情和犬只主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是违法养犬或者是禁止饲养的犬类,犬只主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狗患治理如何治标又治本?代表委员提出这些建议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狗患治理”提出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认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解决,鲜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判结果,这样惩戒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导致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并未出现减少的趋势。他说,目前我国犬只伤人案件在追责中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层面,若要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有在民法典第1246条中用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犬只伤人这一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依据。他建议,为清晰司法责任界限,使司法人员在追责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应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如可规定:“公共场所,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只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全国政协委员刘木华建议,建立宠物饲养征信和积分制度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把“宠物饲养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宠物伤害他人”等行为录入电子档案,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对不负责养宠行为的惩罚管理力度,对于违规严重的,剥夺其饲养资格。全国政协委员沈建忠则认为,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立法,强化犬只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强制犬只外出必须有牵引带,犬只所有人可以控制犬只,性格暴躁的犬只需戴嘴套。同时,像打击醉驾酒驾一样打击违规养狗、遛狗、弃养行为,对于造成伤害的,必须严厉追究狗主人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此外,利用芯片或鼻纹识别等技术,对抛弃饲养的动物主人追究责任。沈建忠还认为,应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借鉴交强险、安责险的模式,通过推动宠物主人强制购买养犬责任保险,确保犬只按时免疫接种,对于因犬只造成第三者事故和伤害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综合上述建议,我们可以发现,防狗伤人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如果要彻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能仅仅止于罚款和道歉。
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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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家犬咬伤路人,狗主人拒不赔偿,法院判了!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铁峪铺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明某因长期对自己饲养的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致使原告王某受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34.95元。2024年8月,原告王某骑摩托车去栗子坪村收购天麻,经被告明某家十几米处,突然被一黄色犬只咬伤右腿,王某忍痛徒步上坡寻找到明某,要求明某为其打狂犬疫苗,明某称自家狗从不咬人,拒绝赔偿,原告王某向武关派出所报警,后租车前往丹凤县医院打针治疗,经武关镇派出所调解无果后,王某遂诉至丹凤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某对原告王某受伤的时间、地点、结果等事实表示认可,同时有被告的邻居舒某与原告王某对话视频佐证;其次,原告王某受伤后第一时间寻找被告明某,又向武关镇派出所报警陈述被其家狗咬的事实,故明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同时该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证明受害人对其所受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若无法证明则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王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结合提交的实际证据,法院判决被告明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4034.95元。法官说法如今,养狗这种行为已经越来越普遍化,但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宠物主人未尽到对饲养宠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引发纠纷。公民有养犬的自由,但在对饲养宠物予以爱护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尽到妥善管理、安全保障的义务,文明饲养动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也为自己避免陷入纠纷。如果饲养动物咬伤他人,行为人与权利人也应当妥善处理,避免矛盾的扩大和升级,共创文明和谐社会氛围。
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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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小区内深夜斗狗”犬主人之一被处罚
近日,一段“小区内深夜斗狗”的视频引发关注。网传视频显示,在武汉某小区内有人夜晚斗狗,两只大型烈性犬在草坪上互相撕咬、吼叫,旁边则围着几个人鼓掌,鼓动犬只互相攻击。“刚开始看到几个人牵着三只大型犬在小区躺椅边,比较害怕没敢靠近,后来他们就解开其中两条狗的绳子,让它们在草坪上互相撕咬,一只狗的耳朵好像都咬破了,脸上都是血……”拍摄视频的网友介绍说。据大象新闻报道,有目击者称狗斗了五六分钟,“本来狗没有打了,(主人)还强迫他们继续打”。另据大皖新闻报道,涉事小区所在的汉阳区永丰街道燎原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经过物业和派出所民警配合,已找到斗狗一方的当事人,“已带回派出所详细了解情况并做了笔录,后续可能会对其作出处罚。”“出了这个事情我很愧疚,不论是对狗还是其他居民。”4月16日,自称是视频中涉事犬只之一的主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所养的杜高犬已在15日被强制送往留检所。在其提供的由武汉汉阳区公安分局永丰街派出所出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记者看到,4月15日,其因无证养犬违反《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处罚款。据其介绍,他的狗名叫“宙斯”,平日里性格温顺,从未做出袭击人的举动。事发当天,“宙斯”与一位小区居民饲养的另一只杜高犬发生冲突,随后开始互相撕咬。“狗和狗之间不像人和人之间,可以通过说话来解决。”他说,自己当时没有斗犬赌博的行为,“就像自己家孩子在外面被欺负一样,你肯定希望自己家的孩子能反击对不对?”当晚回到家里,其对受伤的犬只进行了止血、打针、挂点滴等处理。第二天(15日)下午6点,他接到了永丰街派出所的传唤。“后来他们又通知了我女友,让她把‘宙斯’带到派出所,之后就没有再见到它了。”他表示,“宙斯”目前是否还活着他并不知道。16日下午,记者试图就此事联系永丰街派出所,接线人员表示处理结果已经向当事人说明,现不接受任何咨询。记者又根据狗主人提供的物业电话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这一事件。对方回复称,小区警务室已上门对相关犬只进行登记,“物业是服务部门,不是执法部门。如果遇到有人遛狗不牵绳的情况,只能引导、沟通、劝阻。如果情形恶劣,物业会通知警务室处理。”17日,燎原社区服务站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此前小区中涉及“斗犬”的人和狗都已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具体调查结果他并不清楚。该工作人员表示,社区曾在去年7月对住户所养犬只进行了集中登记,并组织犬只办证和接种疫苗,但是事件中的犬主人并没有来办理,“他来了也办不了证,因为汉阳区是禁养大型犬的。”据了解,杜高犬是一种大型犬,成年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为62-69厘米,体重可达36-45公斤,一般作为狩猎犬或护卫犬。这种犬只领地意识强,喜欢挑战同性别的其他犬。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中则明确规定了,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犬只、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原本计划等‘宙斯’成年后将它送到朋友所在的护农队。”狗主人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后,他对自己的不文明养狗行为感到十分愧疚。从15日下午到16日晚上,他与女友一直在向永丰街派出所、汉阳区公安分局、留检所等多个部门了解情况。对于“宙斯”的未来其表示已不抱太多期待,“我只希望得到一个答复。”
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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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天降”猫咪砸伤过路女子,后续医疗费引争议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泗洪近期就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不过这次从天而降的东西有些特殊,不是花盆、酒瓶或晾衣杆,而是一只猫。前不久,被告李某圈养在家中的宠物猫从高处坠落,将经过楼栋单元门口的原告陈某的头部砸伤,原告随即进入医院住院治疗并报警。住院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元医疗费,双方因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发生争议。原告遂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随后社区网格员介入协调处理。因事发十分突然,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停滞。原告便来到家门口的"融合法庭"登记立案,社区网格员也同步联络“融合法庭”,跟进该案的矛盾化解工作。值班法官助理张超了解基本情况后,迅速与社区网格员、辖区司法所对接,互通当前纠纷情况、当事人诉求等信息。后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双沟法庭设在当地的“融合法庭”开展庭审,并邀请社区网格员、退休干部等作为“融合志愿者”参与。庭审前,法官调取了当日派出所民警的执法记录视频,庭审现场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调解的条件。本着维护邻里和谐、化解矛盾的初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融合法庭”团队对基本案情、损失总额、责任分担等法律问题进行仔细梳理,初步制定调解方案后,再通过分组分工,进行多轮分头调解,仅花费1个小时,双方当事人即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12000元,后被告主动履行完毕。“自从这个宠物猫从高空坠落把我砸伤,我就没睡过一个好觉,治疗花费的钱也一直得不到赔偿,感谢法官在这么短的时间帮我解决了大难题。”原告激动地说道。
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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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徒手拎猫笼被抓伤,谁来为此承担责任?
为了救助流浪动物,王女士以诱捕方式捉到3只流浪猫后将它们关在猫笼里,并置于小区的垃圾桶旁。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反映后赶到现场,并在徒手拎猫笼的过程中被猫抓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其中物业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独自徒手拖拽猫笼,系主动将自己置身危险境地,具有重大过失,应自担80%的过错责任。法院查明,王女士家中养了几只小猫,平时也比较关注流浪猫的领养动态。今年5月,为了救助流浪猫并参与相关领养活动,王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垃圾桶旁先后将一只母猫、两只小猫关在猫笼中,并继续使用诱捕笼准备诱捕其他小猫。然而,由于小区内此前出现过小猫抓伤幼儿事件,有担心自身人身安全的居民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李先生反映了上述情况。到达现场后,李先生对王女士抓捕流浪猫的行为进行了口头阻止,王女士对此解释了其救助目的,并表示诱捕笼是处理流浪猫问题的常用工具,具有安全、高效、人道等特点。但李先生并未理会,而是直接徒手去拎猫笼,在拖拽猫笼的过程中被应激的流浪猫抓伤。此后,李先生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接种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李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王女士承担,便将其诉至法院。对此,王女士也感到委屈,称自己是在救助流浪动物,抓伤李先生的是流浪猫,她并不是猫主人,所以不应由她赔偿,况且李先生当时故意暴力对待流浪猫,所以才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失。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对于流浪猫的攻击性本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小区前期已发生小猫抓伤幼儿事件后,李先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独自徒手拖拽猫笼,导致被受惊后的流浪猫抓伤,系主动将自己置身危险境地,处理手段明显不当,应对自身损伤负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责任比例为80%。对于王女士的行为,法院认为,其以诱捕方式捉到3只流浪猫,通过关进猫笼的方式对流浪猫实现了直接控制和独占性支配,此时已属于动物管理人。作为流浪猫管理人,王女士本应将流浪猫放置在非公共场所,或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向李先生提示安全风险、制止其不当行为,但王女士并未尽到相关管理义务,应对事件的发生负2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通过判后答疑,王女士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侵权人存重大过失可减轻管理人赔偿责任延庆法院立案庭法官刘曼宜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刘曼宜解释称,本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之一。如被侵权人故意“碰瓷式”受伤,或故意自损、故意盗窃动物致损的,都应自行承担责任。在被侵权人存在过失时,对于一般过失,不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考虑到李先生存在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的重大过失,故应减轻王女士的赔偿责任。“近年来,随着流浪动物数量的持续上升,因流浪动物引发的侵权事件也频繁发生。”对于该案的判决,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力铭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限制了减免责事由,加大了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程度,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陈力铭提醒,生活中常见的投喂流浪动物者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管理人,判断是否是赔偿责任主体还需要结合是否实现了对动物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等进行综合认定。陈力铭认为,流浪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复杂而多面的角色,正确管理和对待流浪动物不仅是社会文明和公德心的体现,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公众要提高对流浪动物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的认识,避免与流浪动物发生冲突,爱心人士也应提高规范意识,尽量通过救助中心等专业机构实施抓捕行动,以更科学的方式给“喵星人”“汪星人”一个温暖的归宿。对于个人饲养的宠物,刘曼宜提醒,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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