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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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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网上买“异宠”,当心被骗!
报警人小王告诉民警,自己平时对宠物蛇比较有兴趣,也常在网上看别人养蛇的日常,就在小红书上发布了一篇求购宠物蛇的帖子,想着入手一条体验一下。没过多久,就有“卖家”找上了她。这名卖家自称是某爬宠工作室,一上来就要求王同学加微信联系,并推荐具体品种以及报价。小王说,她后来看上了一条“暴风雪”玉米蛇,属于圈子里最受欢迎的宠物蛇之一。而且价格也很便宜,只要589元,当即就发送微信红包下了单。然而时间过了好几天,对方仍然没有发货,在小王的追问下,对方推脱称是供应商没货了,还需要补88元的差价,为了心仪“宠物”能快点到手,小王又转了88元过去。没想到钱一到账,卖家就把她给拉黑了。“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非法交易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在1只以上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据办案民警介绍,像小王购买的这类异宠,很难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多是通过“圈子”内的社交平台或是线下渠道交易,卖家也多为个人,可能还会涉及保护动物,因此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十分容易上当受骗,还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红线。同时,一些人出于猎奇、跟风饲养异宠,却不了解其特性,一旦无法达到心理预期,就会弃养。遭弃养的异宠,有的可能给他人带来危险,有的因为是外来物种,还可能威胁本土生态平衡。在此,民警提醒广大爱好者合法饲养正当途径获得的宠物,选择正规平台交易。若私下交易,可以通过中介支付,使得资金有保障,避免造成钱财损失。
202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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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网购猫咪货不对板 退一赔三得到支持
随着网购的蓬勃发展,线上选购宠物的现象愈发普遍。网络上萌态十足的宠物照片与视频,让众多网友直呼“梦中情宠”,忍不住想把一个个“毛孩子”接回家,但接回家的真的是你通过照片与视频选中的那一只吗?到手之后发现“货不对板”,此时该如何维权?近日,广陵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购猫咪“货不对板”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季女士一直十分喜欢“毛孩子”,时常浏览某社交平台上的各种萌宠视频与照片。2022年某天,季女士通过某社交平台加上卖家严女士的微信,并于2023年某天向其咨询买猫事宜。双方通过照片与视频选定了一只金渐层矮脚猫并以3000元的价格成交。可当季女士收到自己的“毛孩子”时却发现,空运过来的猫咪与视频里自己选定的那只肉眼可见的不同。从毛发和眼睛的颜色到耳朵的形状、从脸型和体型的大小到鼻子嘴巴的细节,都能看出“买家秀”与“卖家秀”的区别,且让人没想到的是连卖家口中4月龄的健康猫也变成了1岁多的病猫,本应随猫一起空运来的猫粮和疫苗本也不见踪迹,甚至猫的“老家”都从北京变成了大连。这一系列的“货不对板”让季女士无法接受,遂与严女士在微信展开交涉,严女士一开始企图用“拍摄角度”“空运制度”等托辞搪塞季女士的种种疑问,后直接将季女士微信“拉黑”。季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严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达成的购猫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发送的视频和图片选定了一只黄白色金渐层猫,且被告承诺已打疫苗会附疫苗本,而被告向原告交付的猫咪与视频和图片中的猫咪品相相去甚远,明显不是同一只,且交付时未附疫苗本,猫咪还有流鼻涕,呕吐等不良症状。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案涉猫咪,被告退还3000元购猫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被告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商品,并拒绝售后服务,存在欺诈,原告要求被告按购猫款的三倍支付赔偿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寄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酌情被告按每日15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猫款3000元、支付赔偿款9000元,并赔偿原告从收到宠物猫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猫咪饲养费;相应的,原告应当将其所购买的宠物猫退还给被告。【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网购的商品也逐渐多元化,因网购宠物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成为了现下养宠人士热门的交易方式。然而,便捷的购买途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风险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在此,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提醒大家:谨慎选择交易平台与商家在选择网购宠物时,务必对交易平台和商家进行全面的了解。选择正规的交易平台,查看商家的信誉评价、经营资质、经营时长等信息。如果商家存在大量负面评价,尤其是涉及欺诈等问题的,一定要谨慎下单。留存证据至关重要整个网购过程中,消费者要留存好各类证据,包括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宣传图片、视频、承诺书等。一旦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依据。诚信经营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在日益繁荣的市场交易中,商家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只有依靠优异的品质、真诚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02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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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猫咪绝育“意外”失脾 主人质疑术中操作不当
2月20日,青岛新闻网记者接到宠物主人陈先生爆料,自家的宠物猫“小红”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某宠物医院做绝育手术时,疑似因为宠物医院术中操作失误导致脾脏大出血,不得已摘除了脾脏保命。陈先生称,宠物医院存在腹腔镜手术操作不规范、隐瞒术中真实情况等问题。涉事医院称,警方已介入调解。“2月12日,我带‘小红’去绝育,因为是隐睾,在医生建议下采取了腹腔镜来做。”陈先生告诉记者,术中,宠物医院工作人员先是表示猫咪脾脏太大,视野受阻需开腹。后又表示是脾脏畸形,建议切除。陈先生说,在自己犹豫之际,宠物医院工作人员告知猫咪脾脏出血,无奈之下,陈先生只能同意先切除脾脏保命。本来是一个简单的绝育手术,怎么突然摘除了脾脏?陈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一名专业的外科医生,平时也会操作此类手术。“器械是临时消毒,并且由台下的人操作,这太离谱了。”陈先生说,在观看手术监控的过程中,他发现宠物医院腹腔镜手术的操作并不规范。此外,陈先生称,宠物医院承认脾脏出血是术中操作导致的。“他们没有第一时间告诉我术中的真实情况,我是后面看监控才发现的。”陈先生说,宠物腹腔镜手术的技术还不是十分成熟,也是用自己的亲身经历给广大宠物主人们提个醒,选择此类手术需谨慎。随后,记者就此事致电涉事宠物医院。“目前警察已经介入处理。”宠物医院工作人员没有透露更多细节。
202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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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宠物犬追赶致人受伤,“犬主全责”是一记警钟
家住南通海安的杨某在骑车外出时,被张某养的宠物犬追赶,以致摔下车受伤。杨某将犬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海安法院判定张某负全责。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近年来,随着家养宠物的增多,与宠物有关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法院判定张某乙对张某甲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1264.63元。2023年3月,邹奶奶带着6岁的小邹散步时,阿黄的德牧犬未拴狗绳扑向小邹,小邹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法院判决阿黄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6817.8元。上述判例都表明,宠物犬追赶致人受伤,犬主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必须明确的是,饲养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追逐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损害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法律上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犬患说到底还是人患。宠物犬追赶致他人受伤,“犬主全责”是一记警钟。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
202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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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3月1日起,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最高罚五百元
2月20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获悉,《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紧紧围绕新时代爱国卫生、健康中国战略新要求,聚焦厕所改造、心理健康、病媒防制、烟草控制、健康科普等热点难点问题,着力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同时,通过规范城区养犬、遛犬行为,强化公共卫生管理。在城市携带宠物外出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最高罚五百元《条例》明确,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宠物的清洁卫生,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宠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在城市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用牵引带牵领、装入笼内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未经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不得携带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以及携带宠物进入宠物专门服务场所或者区域的除外。违反《条例》规定,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推进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病死畜禽需无害化处理农贸市场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打造宜居宜业的健康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条例》针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存在的分区不规范、活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总结落实相关制度要求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条例》规定,农(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规范做好活禽、水产交易等重点区域的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农(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确保市场环境整洁有序。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病死畜禽及其制品,禁止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重视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条例》明确,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是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主要任务,新增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等特色条款,着力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治理转型。《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为公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并建立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应急机制,加快补齐心理健康服务短板,促进全民心理健康。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鼓励学校和有条件的社区开设家长课堂、举办家庭心理健康指导讲座,对家庭心理健康进行分层分类的教育和引导。医疗机构、市政管井等重点场所和设施要经常性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条例》明确要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滋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此外,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制定并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加强病媒生物监测、风险评估和防制效果评价;各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医疗机构、市政管井等重点场所和设施经常性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违反《条例》规定,单位拒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重点场所和设施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2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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