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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狗狗偷跑厕所吃粑粑,主人强行给它刷牙!
有这么一句话,叫做狗改不了吃粑粑!在城市里还好,毕竟它们可看不见那些东西,人们上厕所就冲掉了。但是到了乡下的话,如果是那种露天的厕所,狗狗看见的话,真的会发生意外情况的!5月23日在河南商丘,有一位女生和对象带着狗狗回了老家过几天。家里是那种旱厕,大家都懂得。这一天对象正在给电瓶车充电,然后去上厕所。结果刚到门口发现狗狗鬼鬼祟祟的从厕所跑出来了!当时对象就觉得不对劲,这狗是不是吃粑粑了!于是对象扒开狗嘴,果然发现牙缝里全是粑粑,差点都被恶心吐了!对象实在是气不过,教训打了狗狗一顿!但是这狗还得养啊!怎么办呢!只能是拿来水牙刷牙膏,然后给狗狗强行刷牙!狗狗这时候都不敢反抗,只能是乖乖听话等着刷牙,难受也要受着!感觉这次狗吃了粑粑,以后看它总觉得有点膈应呢!所以说,家里养狗狗的,千万要看住啦!狗狗:吃点可口的家乡菜,怎么了!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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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男子骗可以帮忙照顾流浪狗,却背地全偷走卖掉了
流浪狗能够生存在这个世界里,真的是太不容易了!它们有的还没有绝育,在流浪的时候怀孕生了小狗崽,那更是雪上加霜,自己都吃不饱的情况下,还要抚育这么多的孩子,没有人类的帮忙,真的很难生存下去!5月23日在江西南昌,有一位女士那天在回家路上,偶然发现在路边有流浪狗一家!看它们太可怜了,女士想着给它们找个可以遮风避雨的地方,因为老公肯定不同意,就偷偷将它们放在了自家仓库去了。而将狗狗转移过去时,遇到一个男的说可以帮忙照顾狗,女士信以为真,就将仓库钥匙给他了,还以为是遇到了好心人!没想到后来女士去仓库发现一窝狗都不见了,问男的狗去哪里了也不说,最后还是报警,男的才将一窝狗给赎回来,但是还是少了两只小狗,不知道是被卖了还是被吃了。而报警后老公也知道这件事情了,劝女士将流浪狗都给扔掉吧!女士没办法,只能想着能拖一天是一天,感觉给它们找领养人才行!或者是一起助养也行!目前救助还在进行中,希望所有的小狗和狗妈妈,都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啊!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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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小轿车撞死未拴绳的宠物狗,主人被判担全责
近日,南京江宁东山交警中队接到一起警情。报警人称,在某小区车道上,有一辆小轿车撞死了自己的宠物狗。江宁东山中队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通过勘查现场和调阅公共监控视频,最终做出了责任判定,宠物狗的主人王女士外出遛狗未拴绳,需要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爱犬被撞死本就十分伤心,交警判了自己全责,还要赔偿轿车的维修费用,既生气又委屈王女士一气之下便拨打了12345,表示对交警的责任判定不认可,并要求交警改判轿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接到该诉求后,江宁东山交警中队再次介入核查,经认定,交警定责并无问题。为此,警方回复王女士,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苏公交【2011】94号文件《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项,“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警方解释称,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由此可见,在此次事件中,王女士未对小狗进行拴绳牵引,也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小狗跑到马路上干扰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且引发了交通事故,作为狗主人的王女士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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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遛狗不牵绳狗被车撞死 狗主人索赔3.7万元
重庆一女子外出遛狗未系犬绳,宠物狗在小区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遭到车辆碾压。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因遛狗不系犬绳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犬只主人要求车主赔偿3.7万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该案系《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重庆法院判决的因遛狗不系犬绳导致犬只受到伤害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去年12月29日19时许,张某在位于沙坪坝区的某小区内遛狗,见其他业主遛狗未系犬绳,张某遂将所遛犬只的犬绳解下,让其与其他业主的犬只互动和玩耍。19时30分左右,段某驾驶汽车行驶于小区道路时,该犬只突然从汽车右前方窜出,遭到车辆碾压。事发后,张某将犬只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后该犬只因抢救无效死亡。双方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段某赔偿犬只购买费用、丧葬费和抢救费用、精神损失等合计37000元。沙坪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小区位于城市建成区,属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庆市养犬分区管理的重点管理区。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张某外出遛狗未系犬绳,放任犬只在小区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而被告段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结合段某的现场判断和处置,无法证实段某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一段时间以来,犬只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给无数家庭和个人造成了身心上无可弥补的痛苦。因之,中央和地方都陆续出台了有关犬只饲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倡依法、文明养犬,养犬应登记、遛狗要拴绳、犬只不扰民、狗便要清理、禁养烈性犬等行为规范。本案中,虽然张某承受了丧失爱犬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张某在遛狗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车辆驾驶人段某的行为非出于过失,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道德上也无可指责,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应有之义。现代社会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犬只饲养人在照顾犬只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犬只,使之处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之下,避免犬只伤人、亦避免犬只受到伤害;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面对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而一些老旧小区道路狭窄、路口较多、人车未分流的现状,在小区内行车时,一定要降低车速,多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避免事故发生。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繁荣、友爱、公平、有活力的社会。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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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保姆遛狗被他人宠物狗吓死,分别赔偿9万、24万
保姆汪阿姨在替雇主遛犬的过程中,因自己管理的宠物犬与他人的宠物犬相吠而遭受惊吓、摔倒昏迷,最终死亡。汪阿姨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和宠物犬的饲养人共同赔偿180余万元。5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犬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保姆出门遛狗,他人宠物狗挣脱牵引带奔来上海静安法院介绍,汪阿姨系赵女士雇佣的住家保姆。2022年6月,汪阿姨根据赵女士的指示牵着赵女士饲养的白色柴犬(4岁,肩高约42厘米,未佩戴嘴套)在小区内散步。恰逢余先生牵着其饲养的黑色中华田园犬(5岁,肩高约49厘米,未佩戴嘴套)也在小区内散步。在余先生与汪阿姨相距约10米时,中华田园犬突然挣脱牵引带,奔向牵着柴犬的汪阿姨,两犬相互狂吠。虽然之后余先生将中华田园犬拉开带走,但汪阿姨因受到惊吓摔倒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于7日后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汪阿姨的死亡原因为自身心脏性疾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鉴定机构同时认为,汪阿姨自身心脏性疾病可因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过度劳累、饥饿寒冷等外因加重心脏负担而诱发急性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严重时可致突发呼吸、心跳停止。外因对于汪阿姨死亡的参与度为15%。汪阿姨的女儿魏女士认为,汪阿姨按照赵女士的指示在小区内遛犬,故赵女士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同时,余先生出门时未给中华田园犬佩戴嘴套,且未检查牵引带安全导致中华田园犬挣脱牵引带奔向汪阿姨致后者受惊吓死亡,应当承担动物饲养人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魏女士起诉至上海静安法院,要求赵女士及余先生共同赔偿含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法院: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汪阿姨死亡结果与中华田园犬奔跑行为及两只犬互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赵女士及余先生是否构成侵权。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根据常理,在一只非本人饲养、管理的成年犬只迎面奔来时,不论面对的人是否为养狗人士,均会受到一定程度惊吓,造成其情绪激动、精神紧张。同时,在两犬互吠过程中,汪阿姨因犬吠声及担心两只犬发生肢体冲突而加重紧张情绪亦符合常理。因此鉴定意见认定的心脏性疾病急性发作的诱因,与汪阿姨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相关规定,携带大型犬只外出应为其佩戴嘴套。本案中的两只犬均为大型犬。但赵女士作为汪阿姨的雇主和柴犬的饲养人,指示汪阿姨携带未佩戴嘴套的柴犬出门;余先生未给中华田园犬佩戴嘴套,亦未确保牵引带安全导致中华田园犬挣脱牵引带奔向汪阿姨。故赵女士及余先生均存在过错,且余先生的过错大于赵女士。最终,法院根据赵女士及余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因犬只惊吓导致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这一外因在汪阿姨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等因素,认定赵女士应赔偿9万余元,余先生应赔偿2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上海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杨臻提醒,饲养人在享受宠物犬带来的精神陪伴与心灵慰藉的同时,也应当负担起宠物管理人的义务。本起不幸事件的发生与赵女士和余先生未严格遵守相关犬只管理规定有关。本案再次给养犬人士敲响了警钟,在今后饲养宠物犬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宠物犬的约束。文明养犬并非仅仅是一句口号,需要每一位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从自身做起,落实在实际行动中,共同构建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美好社会。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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