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
照片墙
Search
1
剑指3千亿“它经济” 荣昌聚力打造全国宠物产业新高地
10 阅读
2
近观城市“它经济”
7 阅读
3
泰迪狗挣脱绳扑人致惊吓,攀枝花一宠物狗主人被处罚
6 阅读
4
好心女子收养脏兮兮流浪狗,带去宠物店洗澡后,店主眼睛都直了
4 阅读
5
构建“保险+医疗”宠物生态链条,这家保险公司有了新玩法
2 阅读
宠物资讯
登录
Search
标签搜索
猫咪
刘小狸
累计撰写
9,102
篇文章
累计收到
0
条评论
首页
栏目
宠物资讯
页面
关于
照片墙
搜索到
9100
篇与
的结果
2026-04-23
网购宠物引争议 法官调解化纠纷
随着饲养宠物家庭增多宠物交易市场日渐繁荣网购宠物纠纷时有发生日前郑州航空港区法院通过线上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网购宠物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案情回顾王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与商家签订宠物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宠物犬品种为西高地纯种犬,成交价12000元。后商家通过物流将一只西高地宠物犬交给王某,王某看着呆萌可爱的小狗甚是喜欢。然而拥有萌宠的喜悦劲还没过,王某发现这只小狗越长越不像西高地犬,于是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联系商家。商家称自己平台账号借给李某使用,后王某联系到李某,要求李某退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自己饲养期间的喂养费用。悉心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宠物犬相较于一般货物具有其特殊性,且双方当事人均为爱宠人士,遂决定尝试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因被告李某不在本地,案件承办法官积极通过在线调解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一方面依法向李某释明其作为宠物犬卖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引导其正视纠纷,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向王某说明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引导其降低过高期望,与李某协商解决该纠纷。经过多番劝说,最终在对宠物犬的共同爱护之情上找到平衡点,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退还所购宠物犬,李某退还王某12000元,并支付饲养费用500元,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法官提醒随着宠物需求市场的不断扩大,不少爱宠人士选择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宠物。不过网购有风险,购买需谨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宠物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同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与商家签订相应书面合同,就所购买宠物的品种、特征、健康状况等进行详细约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2026年04月23日
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6-04-23
如果宠物数量超过婴幼儿,意味着什么?
中国宠物数量首次超过4岁以下幼儿数量?这两天,这样标题的自媒体文章看了不少。我好奇去找了一下数据来源,出处是投资银行高盛先前的一个预测报告,其中提到“到今年年底,中国城市的宠物数量预计将超过四岁及以下儿童的数量”。加了“预计”“城市”的限定词,这个数据的可信度是要打个折扣的。再考虑到城市里并不是所有宠物都有统计记录,这个预测显然有相当程度靠估值,并不能和有官方统计口径的人口数量做简单的比照。而且报告整体看好宠物市场,表述上也会有倾向。所以,这个说法本质上是个噱头。这么对比,主要是为了展示宠物行业这几年有多如火如荼。不过,直观的数据对比虽然存疑,但趋势却是真实的:综合这几年的行业数据来看,宠物犬、猫的总数量过亿有很大的可能性,而且在青年群体中,养宠比例还会逐步上升。从消费数据来看,养宠群体的消费潜力也在进一步被挖掘:今年上半年,A股7家主营宠物业务的上市公司均实现营收正增长,其中6家同比增幅超两位数;今年天猫双11开启预售后的一个小时内,有32家宠物品牌预售金额同比翻倍,还有73家宠物品牌只用这一个小时就赚到了去年一天的预售金额。这意味着一个更重要的变化:养宠人将成为一部分有能力、有意愿进行表达和争取的社会利益群体,这可能会改变城市空间的分配,以及衍生出一系列社会治理中需要重新协调和分配利益的议题。长期以来,宠物并没有被严肃地认为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社会治理议题。在传统观念里,宠物权益、宠物福祉的概念很弱,大部分人会默认猫狗等宠物的权益低于人类,“狗咬人”的话题几乎不存在争议。但在宠物越来越多地成为陪伴动物、扮演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事情正在发生变化。如今在城市,狗与人同住一屋,甚至成为家庭一员,进而衍生出更多社会性需求,比如散步遛弯、学习技能、同类社交等等。这和养育一个孩子,本质上并无区别。养宠人和非养宠人、宠物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得到更仔细的审视和考量。当个体化的养宠需求开始突破家庭边界,进入公共空间,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必然会产生摩擦和矛盾,这也是城市宠物管理难的根源所在。有的矛盾,看上去似乎还不算太严重,比如在公共场合遛狗不铲屎,仍能归类在文明与否的范畴,狗主人自觉一些,不难解决,但有的冲突显然要严重复杂得多,特别是当涉及狗对人的物理伤害时。就说遛狗牵绳这事,虽是各大城市养犬条例中的一条基本规定,但现实是仍有不少狗主人做不到这一点,理由通常都出奇一致:“我们家狗乖,不咬人,不要怕。”但对怕狗人士来说,这话实在没什么说服力,不过是不牵绳的一个借口。类似矛盾冲突越来越多,官方也开始介入。今年初,最高法就曾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特别提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说,这释放了一个信号:饲养人需承担的责任将变得更重,也更明确。可以说,如果公与私的问题未能解决,类似的冲突仍将层出不穷。这些矛盾无一不涉及那个根本问题:公共空间到底应该如何分配?就在最近,上海徐汇滨江出现专门的“停狗处”,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宠物主人自然是点赞,这是宠物友好的体现。但对不养宠物的市民来说,且不说可能引起的卫生、伤人等问题,客观上也让渡了一部分空间使用权给了与自己无关的宠物,甚至有一种隐约的“人类优先权”被冒犯的感觉。毕竟,爱狗人有,怕狗人也有,难道只照顾一方的需求?可以想见的是,随着私人养宠数量越来越多,宠物对公共空间的介入会更深,类似的争论今后只会更多不会更少。一开始,大家吵的是宠物能不能进公园,之后就会延伸到商场、高铁等各种场景。爱宠、养宠人士和怕宠人士之间的分歧,也可能更为突出。
2026年04月23日
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6-04-23
“恶狗伤人”真那么难管吗?
今年初,哈尔滨依兰县,一女子在路边遛弯时,被突然出现的大型犬只咬伤,撕咬过程持续数分钟;今年1月底,原告石某、杨某带宠物狗在神州半岛某小区散步,遇同小区业主雷某遛狗不牵狗绳,雷某的大型狗与石某的宠物狗发生撕咬,石某、杨某二人上前护狗被雷某的狗抓伤、咬伤,且石某的皮衣被咬坏;今年10月,72岁的洪婆婆在福鼎市点头镇过笕村采茶时被多只猎犬咬伤;11月17日,四条没拴狗绳的大型犬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公园围攻一对母女,母亲全身有10余处伤口,伤口最深处已见骨头。女儿因被母亲护在身下,受伤较轻,但是全身也有多处伤口;12月21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发生一起恶犬伤人事件。4岁男童张逸川在村口附近玩耍时,被两只恶犬袭击,等家中家属赶到事发现场时孩子受伤严重,已经陷入昏迷状态;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至今听来依然令人生畏。大型犬只管理,这个城市治理中长期存在的“短板”,已成为摆在各地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民生痛点,绝不可再等闲视之。犬拴绳了吗?犬主人去哪儿了?相关部门是否有负起管理的职责?相关律法本身是否需要完善,管理犬只是否有法可依?今年2月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延伸《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作出明确规定。作为动物饲养人,犬主人对自己饲养的犬只负有管理、注意、约束义务,对犬只自身危险性所致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除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受伤系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此可以免除或减轻犬主人赔偿责任外,犬主人对其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犬主人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即使被侵权人故意招惹犬只,也只能减轻犬主人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动物饲养的责任分配,强调了动物饲养人的民事责任主体地位,有效发挥了行为指引与秩序引导的积极作用。对普通百姓来说,如果想要饲养动物,饲养前就应关注本地动物饲养与禁养的管理规范,建立责任意识,文明饲养动物。特别要注意,相关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犬主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狗咬人是可以“入刑”的,因“狗咬人” 导致狗主人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均有案例。比如呼和浩特四岁男童被撕咬致死案件,犬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其中,是否拴绳是法院认定能否入罪的重要依据。而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治罪,鉴定结果需达到重伤的标准。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治罪,应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则是3年以下。部分地方在养犬规则失守的同时,受害者往往在维权过程中面临重重障碍。除了责任主体认定复杂、伤情鉴定周期长、心理伤害难以量化等法律适用问题,执法责任模糊和监管漏洞导致责任人对法律规定不敬畏,而且违规成本低,这是维权难的核心原因。针对维权难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犬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需进一步完善,确保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落实。对于违法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严肃处理,通过相关案例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近年来,不少地方也设置如“遛狗不系绳”可以罚款、没收其犬、要求5年内不得再养等规定,比如杭州最高可罚1000元,武汉会视情况,将养宠业主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因此,大家一定要依法文明饲养,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周围的人负责。
2026年04月23日
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6-04-23
成都一租户租毛坯房养宠物蛇被小区业主举报
租客将租来的房子用于养宠物蛇和小仓鼠,引发小区业主不适。被投诉后,租客一度以饲养宠物蛇不违法为由拒绝搬迁,让房东自行去法院起诉,并将其微信拉黑。10月15日,成都市成华区御风一路35号小区一位业主告诉,经他们反复交涉,昨日该租户才同意在11月1日前搬离。此前,成华区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多次协调处理均未有结果。该小区一位业主此前在问政四川网络平台投诉称,该小区内一租户在住宅内繁殖蛇类,数量达到数十条,且大量养殖老鼠,存在巨大的安全和卫生隐患。而且,涉及养蛇及养鼠的房屋为清水房(毛坯房),养蛇人并未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该业主投诉称,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小区及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他们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出面解决,避免蛇鼠出逃,咬伤居民,或传染细菌病毒等潜在风险。注意到,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10月14日回复称,小区业主于9月30日晚报警,民警上门劝说无果。10月1、2日工作人员走访约谈租客,商定10月3日下午见面沟通,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前往小区协调,但租客失约未到;8日上午,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和工作人员再次到小区了解情况,仍未见到租客。10月9日,保和街道综合执法办、社区、物业、社区民警和房主进行了沟通。房主表示,租房时只口头约定可以养猫和小仓鼠,并没有说养宠物蛇。但房主联系租客见面沟通,租客仍未露面并表示,他养宠物蛇不违法,让房主去法院起诉,并将房主微信拉黑。小区业主上门与租客沟通 封面新闻 图回复称,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途是居住,但允许养宠物,所以租客并没有违约。经咨询律师,律师表示如房主起诉,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主可能败诉,如房主提前解除合同,只有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0月10日下午,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街道综合执法办、社区、物业、房主和租客在物业中心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房主表示,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9条4(5)约定,租客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工作人员建议租客搬迁至居住人口较少的地方,避免妨碍他人生活消除居民恐慌。租客表示可以考虑搬迁建议,但仍认为他没有违约行为,一年租期不到不会自行搬离,如房东认为其存在违约行为,可走民事诉讼程序。社区工作人员就此情况咨询了社区律师,并推荐律师给予法律援助,必要的时候将走诉讼程序。该小区业主向称,该租户此前在隔壁小区御龙山小区,同样租房养蛇,后蛇出逃至居民家中,最终被居民赶出小区,他又将蛇场转移到了该小区。御龙山一位小区业主证实,该小区之前的确发生了类似事件,“蛇都跑到邻居家里去了,把人吓惨了,养蛇人还说‘不咬人’”。10月15日,成华区御风一路35号小区业主告诉,经小区业主们的不懈努力,昨日,租客同意在11月1日前搬离小区,希望对方能遵守约定。
2026年04月23日
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6-04-23
购买的猫咪“货不对板” 法院判决商家三倍赔偿
近年来,“宠物经济”日渐升温,因宠物买卖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当购买的宠物与商家的描述、承诺不一致,消费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最近,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宠物而引发的纠纷。2023年9月,刘某向当地一家活体宠物店购买一只蓝双布偶母猫。刘某将宠物猫带回家饲养数日后,发现商家向其出售的为海双布偶公猫,且宠物猫在饲养期间时常出现发烧、流鼻涕、流口水、打喷嚏等症状。刘某为此多次上门找商家协商,但商家坚称其出售的为海双布偶母猫。刘某便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一赔三及赔偿医疗费、饲养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向商家购买的是蓝双布偶母猫,但商家实际交付的却是海双布偶公猫,且交付的猫存在健康问题。法院认为,商家交付的猫“货不对板”,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商家还构成欺诈,刘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商家返还购猫款,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赔偿宠物猫的医疗费、饲养费。一审判决后,商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商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刘某达成赔偿协议。法官说法太仓法院办案法官表示,宠物的买卖与一般标的物买卖有所不同,宠物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情绪价值,故宠物的品种、性别、外观、健康等情况,消费者尤为关注。活体宠物店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诚信经营,不做虚假宣传,如果向消费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宠物,未提供宠物的检疫合格证,极有可能被认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拿回货款,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要求商家出具宠物的检疫证明,仔细核查品种、性别、外观、健康等信息,并保存好交易的各类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年04月23日
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1
...
1239
1240
1241
...
1820